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挪用资金案立案条件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