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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立案条件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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