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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2011

 [日期:2015-11-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2011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
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后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朱广友,范利华,翁春红,陈捷敏,刘夷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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