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3年4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