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金婺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东升。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素平,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峰。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旭东,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建青。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俊松,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维孝。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舒伟华,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晨。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振,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奚彬涵。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跃林,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帅。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俞宏平,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银涛。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建忠,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2〕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涵、王帅、刘银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涵、王帅、刘银涛,辩护人廖素平、徐旭东、夏俊松、舒伟华、王振、金跃林、俞宏平、朱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应某(另案处理)等4人组建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11年7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同样简称某公司)。
2010年7月以来,某公司以“某购物网”和“某联盟”为平台,采取“满500返500”,“一元返利”、“消费=免费=存钱”等超高额返利诱使他人进行消费,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入会资格和条件组成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管理层等五个层级,实行“六代计酬”和“区域计酬”。从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11日,某公司利用上述经营模式在全国发展会员总数1944 759个,其中普通会员1 169 348个、VIP会员753 073个、金牌代理5085个、金牌代理商6196个、区域代理商2 176个;发展某联盟商户10万余家;公司的分红权总数5607万个。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涵、王帅、刘银涛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其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徐东升系公司市场部经理,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获得返佣积分奖励360000元;六代内会员总数为8554人,其中区域代理商57人,金牌代理商56人,金牌代理12人,VIP会员、普通会员8452人。
2、被告人许峰系公司技术部经理,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六代内会员总数为24人,其中区域代理商2人、金牌代理商1人、金牌代理1人、VIP会员、普通会员22人。
3、被告人唐建青系公司财务总监。其为VIP会员,发展下线会员8人。
4、被告人陈维孝系公司项目部经理,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获得返佣积分奖励5500元;六代内会员总数为21人,其中区域代理商2人、金牌代理商1人、金牌代理1人、VIP会员、普通会员19人。
5、被告人王晨系公司市场部高级主管,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获得返佣积分奖励33800元;六代内会员总数为675人,其中区域代理商5人、金牌代理商9人、金牌代理1人、VIP会员、普通会员665人。
6、被告人奚彬涵系公司稽查部主管,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获得返佣积分奖励2000元;六代内会员总数为72人,其中区域代理商1人、金牌代理商1人、金牌代理229人、VIP会员、普通会员70人。
7、被告人王帅系公司市场部浙江地区组长,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获得返佣积分奖励4624元;六代内会员总数为333人,均为VIP会员、普通会员。
8、被告人刘银涛系公司湖北省孝感市南区区域代理商,金牌代理商;获得返佣积分奖励5500元,获得区域的代理商佣金3180.93元;区域内加盟商家38家,累积经营额742089元,发展会员190人。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涵、王帅、刘银涛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上述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职责,并积极参与发展下线等传销活动,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东升辩解:1、其是2010年8月份成为某公司的会员,2012年1月份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公司市场部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副总杨某,其只是从事一些接待性的工作;2、万家购物的参加者免费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某公司没有传销的层级,公司不存在大量的虚假交易。
辩护人廖素平提出: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某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公开的,经营策略是公司行为,决策是股东作出的,被告人徐东升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追随者、执行者;三、被告人徐东升在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只有三个月时间,对公司设立、发展、经营模式、策略没有提过任何意见,其地位较低,作用相对较小;4、被告人徐东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徐旭东提出:一、被告人许峰只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没有拿过任何的分红、积分返利;二、被告人许峰所修改经营额、隐藏六代计酬都是在应某等公司领导的吩咐下进行的;三、被告人许峰自愿认罪,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建青辩解:其虽是财物总监,但是没有相应的职权。
辩护人夏俊松提出:一、某公司的财务部工作由公司副总经理邵某直接管理,被告人唐建青只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规范纳税工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务总监,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中的领导者或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二、被告人唐建青是经介绍到某公司上班,主观上并不知道该公司会涉嫌传销,无主观犯罪故意;三、被告人唐建青从没有发展过会员,没有拿到过除工资的佣金、奖金及分红;四、被告人唐建青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与被告人刘银涛、王帅等人根本就不相识,也没有犯意上的联络,也没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故被告人唐建青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陈维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舒伟华提出:一、被告人陈维孝进入某公司时间较短,担任的职务是部门经理,且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在传销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二、被告人陈维孝虽是金牌代理商,但其不享受六代计酬,也不是加盟商;三、被告人陈维孝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综上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王振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王晨经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高级主管只有两个月不到时间,在传销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三、被告人王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奚彬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金跃林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奚彬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奚彬涵在某公司后期才进入公司上班,其在公司的地位并非领导,也非核心人员,其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没有任何决策权、参与权和发言权,只是每月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三被告人奚彬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综上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俞宏平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王帅在某公司中仅仅担任组长,从事的是审核、发送材料等辅助性工作,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决定权和建议权,其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三、被告人王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银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朱建忠提出:被告人刘银涛只是一个区域的代理商,不享受六代计酬,也无实施任何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刘银涛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级以上。故被告人刘银涛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应某、杨某、邵某、胡某四人(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年7月,某公司以“某购物网”为平台开始正式营业,经营商品网络代购和网上销售,推出会员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的活动,以消费额满500元为一个分红权,某公司拿出前一天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平均分给每个享受分红权的会员,直到返满为止。同时规定:参加者经邀请免费注册成为万家购物普通会员后,通过直接向某公司网购消费满500元,或者通过某购物网站由某公司代为向网上其他商家购买物品满500元,并向某公司交纳所购物品价格的17.5%的返利提成,方可成为VIP会员并享受会员消费返利。会员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
为了打开市场,2010年7月起,应某等人以某公司名义实行3元返利,即每一个分红权每天可以返利3元。同年10月,在该高额返利下,某公司的月营业额达到16.98万元,但出现返利提成收入无法支撑高额返利的局面。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应某等人对某公司的经营机制进行了下列调整:一、为了快速发展会员,对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实行“六代计酬”,即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按自己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六代内的所有会员消费额的一定比例获取报酬;二、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应某、廖建华(另案处理)等人提出发展实体店为加盟商,召开股东会议,推出“某联盟”经营模式,即会员除了可以在某购物网上消费外,还可以到某联盟商家消费,普通会员在联盟商家消费满500即可成为公司的VIP会员,获得一个分红权,某公司从中按会员所购商品不同收取营业额的16%不等的返利提成,并由廖建华在武夷山区域先行试点。三、为了促使会员推广市场,还推出了区域代理商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即在每个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负责在区域内推广满500返500等模式,发展和管理区域内的加盟商家和VIP会员,组织培训讲座。结合公司当初成立的设计,对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的条件做了规定,并推出积分奖励。金牌代理的条件为至少消费满2000元,经公司审核同意,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六代以内的会员消费额的0.2%计算积分奖励;金牌代理商的条件为在金牌代理条件的基础上还要有营业执照,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六代以内的会员消费额的0.4%计算积分奖励;区域代理商的条件为成为金牌代理(商)后,在三个月内发展20个加盟商,并完成50万营业额,经公司审核同意,按照区域内所有加盟商营业额的1.5%左右计算佣金。四、在返利制度方面调整为一元返利,即一个分红权每天返利一元。五、将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100万元,股东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新增叶飞林、奚爱民、乐慧玲、王萍、余翠贞、朱小霞、廖建华、钟健(均另案处理)为股东,后廖建华和钟健退出股份,增加肖中、方国仙为股东。
2011年6月,应某等人将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但12名股东实际均未对增资部分进行出资。2011年7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10月份,应某等人对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的条件在原基础上再次做了调整,金牌代理增加了必须发展5个VIP会员的条件;金牌代理商增加了必须发展5个加盟商和5个VIP会员的条件;区域代理商的条件调整为45日内至少发展10个加盟商,且营业额达到50万元,若未达到即免去区域代理商的资格。
应某等人在某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等职务,内部机构划分为咨询委员会、市场部、产品部、财务部、技术部、发货部等部门。咨询委员会负责给公司收集市场信息等;市场部(下设稽查部、教育部)负责会员的发展、某联盟商家的加盟、培训、管理,区域代理商的发展、管理,以及会员投诉和对加盟商、代理商的稽查等工作;产品部负责联系厂家及产品采购等;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进出账目管理,返利、返佣奖励的审核发放等;技术部负责网站系统的维护和会员发展、消费、返利、返佣、奖励等数据的统计;发货部(下设发货部和代购部)负责网购业务、货物订单的发货及售后服务。某公司还在上海等地设立分公司和成立上海意起来商贸有限公司(系某公司的子公司),负责上海地区业务发展。在全国各地进行“消费=存钱=免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等广告宣传,培训区域代理商,宣传公司的经营理念、层级条件、各层级的奖励措施等,从而吸引大量人员加入万家购物。
上述措施的推行,使某公司营业额剧增,随着营业额的扩大,新增分红返利的增长速度对营业额的增长需求也急速放大,至2011年12月,月营业额增加到22.72亿元,月增新分红返利额占营业额的比例已超过16%的返利提成收入,其运营存在危机。2012年春节期间,应某等人对某公司的返利额度进行了下调,月营业额随之下降至6.51亿元。为应对营业额下降带来的不利,应某指使担任公司技术部经理的被告人许峰对营业额进行虚增。2012年2月15日,某公司恢复一元返利,当月营业额增至17.25亿元,到同年5月,月营业额增至71.92亿元,月增新分红返利额占营业额比例再度远远超过营业额的16%的返利提成收入。随后应某等人将一元返利调整为五角返利,公司营业额随即大幅下降,应某再次让被告人许峰对营业额进行了虚增。在整个万家购物实施过程中,大量存在会员不实际购买商品,而只按500元计交16%的比例向某公司交纳返利提成并参与返利等情形。
因六代计酬在实施过程中受到部分会员、股东及社会公众等的质疑,2011年10月,应某等人对六代计酬予以调整和掩饰,对外宣传将六代计酬调整为一代计酬,实际对2011年10月以前的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仍按六代计酬,对2011年10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按一代计酬。2012年6月初,为规避公安和工商部门的调查,被告人应某又指使被告人许峰将六代计酬的数据予以隐藏。
至2012年5月27日,某公司发展区域代理商2 176个、金牌代理商6 196个、金牌代理5085个(其中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共2 864个)、某联盟商户10万余家、VIP会员753 073人、普通会员1 169 348人。
经鉴定,至2012年5月27日止,某公司累计营业额283.47亿元,按16%计算的返利提成收入为45.35亿元,与已分配的分红返利和积分奖励47.27亿元相比,已形成收支亏空1.9亿元。截至案发,在万家购物平台的会员账户内,应偿付会员债务7.73亿元,应偿付区域代理商佣金0.98亿元;按“满500返500,消费=存钱=免费”的承诺,则形成对会员待分配分红返利债务240.45亿元。2012年6月11日,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及支付宝账户余额合计仅有1.56亿元。
被告人徐东升等人在前述过程中积极参与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徐东升,2010年8月份成为某公司的会员,2012年2月任公司市场部经理,组织开展市场部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发展区域代理商;其为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六代内会员总数8554人,其中区域代理商57人,金牌代理商56人,金牌代理12人,VIP会员、普通会员8452人,返佣积分奖励360000元。
2、被告人许峰,2011年6月份进入某公司,任公司技术部经理,受应某直接领导,管理公司网站的维护和后台操作,对公司运营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打击处理,在应某等公司领导的授意下,为公司修改经营额,隐藏六代计酬等;其为金牌代理商,六代内会员总数24人,其中区域代理商2人,金牌代理商1人,金牌代理1人,VIP会员、普通会员22人。
3、被告人唐建青,2011年12月份进入某公司,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规范纳税和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管理财务部下属人员进行会员提现、区域代理商佣金的计算和发放、公司日常账目的报销和支付等,对公司的发展起积极作用;其为VIP会员,发展下线会员8人。
4、被告人陈维孝,2011年10月份进入某公司,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公司相关项目申报及其他日常事务工作;其为金牌代理商,六代内会员总数21人,其中区域代理商2人,金牌代理商1人,金牌代理1人,VIP会员、普通会员19人,返佣积分奖励5500元。
5、被告人王晨,2010年12月份进入某公司,任公司市场部高级主管,负责审核区域代理商等;其为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六代内会员总数675人,其中区域代理商5人,金牌代理商9人,金牌代理1人,VIP会员、普通会员665人,返佣积分奖励33800元。
6、被告人奚彬涵,2011年6月份进入某公司,任公司市场稽查部主管,负责查处虚假交易,审核交易单据。其对虚假交易问题持放任态度,积极发展下线,其自身为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六代内会员总数72人,其中区域代理商1人,金牌代理商1人,VIP会员、普通会员70人,返佣积分奖励2000元。
7、被告人王帅,2011年5月份进入某公司,任公司市场部浙江地区组长,负责浙江地区区域代理商审核工作;其自身曾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六代内会员总数333人,均为VIP会员、普通会员,返佣积分奖励4624元。
8、被告人刘银涛,2011年11月份成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区域代理商,其自身为金牌代理商,负责某公司在该区域内的区域代理,其中,区域内加盟商38家,累计经营额742089元,发展会员190人,返佣积分奖励5500元。经鉴定,刘银涛获得区域代理商佣金3180.93元。
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许峰在上海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抓获归案,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徐东升、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在金华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抓获归案;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刘银涛在上海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抓获归案。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王帅在杭州,被告人奚彬涵在金华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徐东升、唐建青、奚彬函的部分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表及变更登记情况、应某、杨某、邵某的证言等,证实某公司成立情况,公司发起人有应某、杨某、邵某、胡某四人,以及公司成立之初,提出“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以消费额500为一个分红权的返利模式等事实。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表及变更登记情况、企业登记卡片、某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以及应某、杨某、邵某、叶某、廖某、乐某、奚某、肖某、肖某某、王某、方某、余某、何某、朱某、朱某某、袁某、赖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八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1年7月公司名称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金华市婺城区,公司股东从四人增加到十二人,及各股东所占的股份,以及八名被告人在公司及部门担任的职务等事实。
3、陈某、刘某、周某、毛某、祝某、严某、严某、陈某、王某、张某、郑某、洪某、叶某、徐某、方某、赖某、毛某、姜某、叶某某、应某、杨某、邵某、叶某、廖某、乐某、奚某、肖某、肖某某、王某、方某、余某、何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磐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作出的(2012)物鉴字第113鉴定报告书及光盘一张、关于万家购物代理模式的详解、区域代理合同等证据、以及八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某公司设置了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等层级,以及成为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的条件及所享受的利益等事实。
4、公司运营、代理模式的介绍和详解、情况说明、王某、张某、洪某、沈某、严某、严某某、陈某、赖某、应某、杨某、邵某、叶某、廖某、乐某、奚某、肖某、肖某某、王某、方某、余某、何某、朱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和磐石公司(2012)物鉴字第11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光盘、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金安会咨(2012)011号及补1号的论证报告、以及八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应某等人通过某公司对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实行“六代计酬”,对区域代理商按区域消费额等计酬方式以及实行一元返利等经营模式,以及上述模式实行后某公司营业额剧增,但停止一元返利后营业额急剧下降的情况,某公司推行的一元返利等经营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等事实。
5、毛某、姜某、叶某、范某、洪某、沈某、历某、叶某、应某、杨某、邵某、叶某、廖某、乐某、奚某、肖某、肖某某、王某、方某、余某、何某、朱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万家购物模式运营详解、某联盟合作协议及八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参加者经邀请成为普通会员后,在某公司网站消费额满500元方可成为VIP会员;会员在某联盟实体店购物消费额满500元,且公司收取营业额的16%不等的返利提成后方可成为VIP会员;通过代购部代购物品消费额满500元,并向公司支付高出所买商品价格17.5%的费用,也可成为VIP会员等事实。
6、宣传资料、公司运营模式的介绍、刘某、陈某、周某、毛某、祝某、俞某、楼某等人的证言、安泰公司金安会咨(2012)011号及补1号的论证报告、以及八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某公司经营期间实行“500返500、消费=存钱=免费、一元返利”促销方式,吸引人员参加,以及大量存在虚假商品交易等事实。
7、应某的证言、被告人许峰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许峰受应某指使,虚增某公司营业额及隐藏六代计酬数据等事实。
8、磐石公司作出的【2012】物检字第113号检验报告书,安泰公司【2012】第08号检验报告书、及八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徐东升、许峰、陈维孝、王晨、奚彬函、王帅等六人系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被告人刘银涛系区域代理商、以及各被告人所获得的利益。
9、安泰公司金安会鉴字(2012)第07号、第11号(补1号)、(2013)第07号、第01号鉴定检验报告书、磐石公司(2012)物鉴字第113号(补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的补充说明,证实截至2012年5月27日,某公司的返利提成收入与已分配的分红返利和积分奖励相比,已形成收支亏空1.9个亿;按满500返500,消费=存钱=免费的承诺,则形成对会员待分配分红返利债务240.45亿元等事实。
10、八名被告人的人口信息以及归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归案情况。
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之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徐东升、唐建青、奚彬函的部分物品。
关于被告人徐东升提出其在市场部只是从事一些接待性工作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徐东升任某公司市场部经理,组织开展市场部工作,对公司有关决定由其负责在市场部内传达落实,并负责某联盟商户的协调、管理,及其他日程事务工作。故被告人徐东升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函、王帅、刘银涛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应某、杨某、邵某、叶飞林、廖建华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系主犯;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函、王帅、刘银涛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峰、唐建青、王晨、奚彬函、王帅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维孝、刘银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被告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及初犯、认罪态度好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夏俊松、朱建忠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徐东升提出万家购物的参加者免费可成为公司会员,某公司没有传销层级的辩解,本院认为,一、在应某等人的决策操纵下,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函、王帅、刘银涛以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向某公司直接购物,或缴纳16%不等的返利提成,并通过代购或在某联盟加盟商消费额满500元,方可取得返利资格;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按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以及区域代理商的顺序组成层级;采取六代计酬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并以满500返500、一元返利等为诱饵,不断引诱他人参加,先后发展了190余万人参加万家购物,从中骗取了巨额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函、王帅、刘银涛明知传销活动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在应某等人作出决定后仍予以实施,并从中获取利益,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三、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函、王帅、刘银涛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分工负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被告人徐东升、许峰、唐建青、陈维孝、王晨、奚彬函、王帅、刘银涛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特征。故辩护人夏俊松、朱建忠提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徐东升提出某公司没有入门费、没有层级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归案后的认罪、悔罪等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东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许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唐建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维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奚彬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刘银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樟洪
审 判 员 雷少华
代理审判员 叶丽敏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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