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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对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定罪的建议及答复

 [日期:2015-11-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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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对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定罪的建议及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4364号 

关于完善对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定罪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电话、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比如,我国东部沿海某地级市,2013年共发生电话、网络诈骗4886起,同比2012年上升了24.00%,损失总金额4000余万元,其中损失10万元以上的130起。由于电话、网络诈骗具有手段翻新快、反侦察能力强的特点,所以破案打击成效甚微。从某市案件侦破情况看,去年全年破获当年案件仅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9人,仍有部分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电话、网络诈骗的出现和高发,不但造成群众的巨额财产损失,而且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电话、网络诈骗,往往是团伙犯罪,职责分工明确,骗术花样繁多,具有犯罪侵害面广、作案工具智能化、联系非接触性、作案空间跨度大等特点,有些团伙甚至已经在开展规模化、公司化运作,给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增大了难度。

同时,现有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仍不够严密完善,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现有法律规定要求,对每个对象惩处需确切查证其犯罪次数或者产生的诈骗金额。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难查证每个犯罪嫌疑人拨打电话(发短信)的数量,或者按照人案一一对应要求查证其个人拨打电话(发短信)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为进一步打击电话、网络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建议在现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整个团伙犯罪次数或非法收益达到定罪标准的,对同一窝点的拨打(接听)电话、发送短信人员,以及明知他人实施电话、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专门取款等帮助的人员,不论涉案金额大小、拨打次数多少,一律以诈骗罪定罪处理。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4364号建议的答复

车晓端等5名代表:

关于完善对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定罪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利用手机短信、电话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呈现逐年多发高发态势,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上当受骗者众多,发案和财产损失金额成倍增长。建议既指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严重社会危害和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建议,十分及时和必要。

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解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2011年3月1日,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罪解释》),明确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酌情从严惩处;同时规定对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可以根据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拨打诈骗电话的人次数等,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5月6日,我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取证难的实际,专门规定对此类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涉案资金数额的犯罪实施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您们建议“在现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整个团伙犯罪次数或非法收益达到定罪标准的,对同一窝点的拨打(接听)电话、发送短信人员……不论涉案资金大小、拨打次数多少,一律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中的各成员,必须对其组织、领导、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据此,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负责拨打(接听)电话、发送短信的人员,如果其参与了整个团伙所涉犯罪的,则只要整个团伙犯罪次数或者非法收益达到定罪标准,无论其个人涉案金额大小、拨打次数多少,均可以诈骗罪论处。

您们建议“在现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整个团伙犯罪次数或非法收益达到定罪标准的……明知他人实施电话、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专用取款等帮助的人员,不论涉案资金大小、拨打次数多少,一律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上述情形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诈骗罪解释》第七条已经明确:“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据此,如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已达到定罪标准的,对帮助犯完全可以、依法也应当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

下一步,我院将根据您们的建议,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注和调研力度,必要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及时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形势、新情况,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感谢您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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