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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用户身份通信信息泄露 运营商须担责

 [日期:2015-11-0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话费异常 运营商可暂时停机
通信费用超前3月平均费用5倍属异常

       当通信费用出现“异常巨额”时,运营商应及时核实并可暂时停机。如果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被运营商泄露,运营商须担责。从今天起至10月10日,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修订的《北京市电话通信入网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首都之窗”公开征集意见。这是后付费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发布10年后首次“合体”出现。

       根据这个示范文本,如果某一号码突然出现了高出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运营商应该及时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同样,如果用户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运营商也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用户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

       文本还突出了对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规定运营商应对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保密,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文本强化了电话用户实名制有关内容,规定用户要保证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登记资料内容变更未及时通知运营商,运营商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

       此外,针对用户将手机号码绑定邮箱、用手机号码当用户名、通过手机接收注册验证信息等情况,示范文本提示,终止通信服务后,用户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以避免造成不便或损失。

       市工商局表示,这次修订的最大变化是扩大了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即把原来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两个文本合并为一个文本,并在原来只调整后付费类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预付费类服务内容。据介绍,原有的两个文本发布于2005年。而近年来,电信服务一直是消费投诉高发区域。据市工商局统计,在2014年本市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电信服务类投诉数量增幅最高,达到上一年的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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