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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法责任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对独立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

 [日期:2015-11-0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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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法责任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对独立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


最高检今天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通过科学划分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权限和改革现有办案方式,减少审批环节,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主体作用。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及业务运行方式,即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介绍。

王光辉认为,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前两者是前提和基础。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目的在于使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承办和决定案件。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是减少审批环节,也是为了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只要这两个方面确定了,司法责任体系就比较明确了。“检察官的职权明晰了,责任也就清楚了;而权力运行机制不同,司法责任的划分就不同。”王光辉认为,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明晰检察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王光辉说,这三个方面的改革措施,有利于解决当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中的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有利于完善办案机制,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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