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田帅律师解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日期:2017-03-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田帅律师解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田帅律师解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另成立出售、运输假币罪。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