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
(人发[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保证公安部门更加有效地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中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要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安队伍相结合;要同正在进行的深化职称改革相衔接,逐步建立起政府指导下的专业技术水平社会评价机制,通过社会评价办法确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保人才评价的质量和客观公正性。
二、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范围仅限定于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中在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现职人员,公安部门中机关的人员不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获得,并作为从事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必备条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三、法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标准条件参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标准,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标准参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标准,并结合试点的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特点制定。
四、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靠用系列、等级、名称和任职资格使用等,由人事部、公安部共同确定。
五、为做好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人事部、公安部将成立试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采取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
六、任职资格试点工作先在广东、安徽、福建、内蒙古、重庆五省(区、市)进行。请各试点省(区、市)人事、公安厅(局)接此通知后,认真按照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未确定为试点的省(区、市),不得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附件: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方案
2000年1月27日
附件:
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
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方案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试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决定在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广东省、安徽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五个省(区、市)公安厅(局)的刑事、技术侦察队进行,人员范围为在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现职人员。
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靠用系列、等级与名称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法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名称为:
高级: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
中级:主检法医师
初级:法医师、法医士
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名称为: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专业技术职位
各试点省(区、市)根据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试点的专业技术职位,明确职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待报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试点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依据(专业技术职位具体设置办法另文下发)。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申请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以及学历和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
各试点单位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考试
对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三个专业分别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等。
(四)评审
人事部、公安部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试点省(区、市)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评审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审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考试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合格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使用
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后,在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人员,要从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对没有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现在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人员,要逐步调整。
四、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调查研究。在2000年一季度人事部、公安部组织对有关试点省(区、市)的刑事、技术侦察队中的专业技术职位及人员队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二)明确职位。2000年二季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制发《试点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实施办法》,试点单位上报专业技术职位设置方案,报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制定条件。在2000年二季度制定下发任职资格标准条件和考试评审办法。
(四)考试评审。在2000年三季度,召开会议,部署开展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评审的工作。
(五)资格使用。2000年三、四季度,公布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职位,组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任用。对未获得资格的人员,逐步调整。
(六)总结验收。在2000年四季度,对试点单位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总结的基础上,部署在全国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全面推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五、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在人事部、公安部试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试点工作。试点省(区、市)人事、公安部门也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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