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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

 [日期:2016-09-0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

             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禁毒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禁毒民警的职务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禁毒民警在禁毒执法、履行公务时,要遵循“依法、文明、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禁毒民警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要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对人民群众控告、检举毒品违法犯罪的,无论数量多少,均应受理。对群众的报案,要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及时回复。要严守秘密,注意保护举报人、报案人和控告人。
       第四条 禁毒民警应实行全日24小时接处警制度,遇有任务、接到命令时应立即出警。正在休(息)假的禁毒民警在接到命令后,应中止休息(假)归队待命。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禁毒民警在禁毒执法时,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六条 禁毒民警在执行职务,特别是执行公开查缉、堵截和抓捕等任务时,应依照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枪支、手铐等武器、警械。
       第七条 对现行查获的毒品、毒资和赃物等,应尽可能在现场做到“五个当场进行”:即当场拍照或摄像;当场讯问和指认;当场称量毒品;当场封存检材并送交鉴定;当场取得在场人的证言。
       第八条 对所查获的毒品、赃物及赃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工作中对所经手的毒品、赃物及赃款要主动出具书面清单;不得私自隐匿、保存或保管破案缴获的毒品、毒资和赃物;不得私藏毒品;不得私自截留、侵占、挪用和私分毒资、罚没款。
       第九条 不能私自使用破案缴获的毒犯用于运输毒品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得使用破案缴获的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或据为己有。
       第十条 不得在破案现场乘乱隐匿、私藏毒资、金银首饰等赃物;在协作办案中,不得私自收受办案协作单位的现金、慰问金或奖金等。
       第十一条 在边境地区工作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侦查或捕人。
       第十二条 在公开查缉毒品工作中,禁毒民警应着警服,并做到文明查缉,方便群众,方法得当,细致认真。执行正常检查工作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仪表端正、警容严整、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严禁刁难群众。工作中应先敬礼,使用“您好”、“对不起”、“我们是……,现在依法对过往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谢谢您”、“麻烦您”、“再见”等歉词和礼貌用语。
       第十三条 执行查缉毒品的盘查任务时,一般应有情报支持,除特殊情况外,应避免逐人逐车进行盘查。要尽量做到不扰民。
       第十四条 在交通沿线对过往车辆、乘客、行人进行毒品检查时,应设有明显的停车检查标志,并出示检查证。除特殊情况外,检查人员应着装、佩带袖章。应按交通规则的规定示意停车检查。尽量选择路面宽、无弯道便于开展工作的宽阔地点进行检查,工作中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交通阻塞。
       第十五条 对车辆进行毒品检查时,应注意作好宣传,取得旅客和驾驶员谅解、支持和配合。对于拒绝检查的人员,应向他们讲明道理,做好工作。对货物检查后,应尽可能地将货物复原整齐。
       第十六条 对行人进行毒品检查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佩带有关证(袖)章,出示有关证件,依法文明检查。应通过查验身份证和其它有关证件的方式确定检查的重点,不得野蛮、粗暴检查,不得乱搜身。对女性人员的检查由女民警进行,检查中不得有侮辱性动作。
       第十七条 对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人员进行毒品检查时,不得盲目随意乱翻,不得态度粗暴,应在检查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的同时,先让被检查对象指认其行李物品后视情开包检查。对翻动过的物品要尽量归位。
       第十八条 禁毒民警在物建、管理和使用缉毒特情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得接受或参加特情邀请的宴请、馈赠及娱乐等活动。与特情的非工作接触,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不得与缉毒特情发生超出工作以外的不正常关系,更不能与特情合谋共同犯罪。不得将缉毒特情提供反映的未经调查核实的情报、线索作为立案、破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第十九条 在吸毒人员和有过毒品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员中物建缉毒特情时,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履行手续。不得私自物建特情或“工作关系”。不得使用缉毒特情从事侦查工作以外的事务。
       第二十条 不得将武器、警械、警用证件、标志等交给缉毒特情或“工作关系”佩带、持有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缉毒特情进行“控制下交付”或“假买假卖”工作时,不得唆使或暗示特情“诱人犯罪”。
       第二十二条 对缉毒特情发放固定报酬、奖励费时,要有特情的签字回执,以备存档。
       第二十三条 缉毒特情在提供情报、线索的同时进行贩毒或利用为我工作为掩护从事毒品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进行处理。不得以缉毒特情为名,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或为缉毒特情开脱罪责或未经批准擅自取保。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依法收戒吸毒人员,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戒毒收费标准,不准乱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不得侮辱、虐待和体罚戒毒人员。不得收受戒毒人员及家属的礼物、现金等;不得接受戒毒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的宴请等非公务活动。不得利用收戒或解除吸毒人员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变相索取其它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不得参与介绍、推销和宣传戒毒药品的营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办证等管理工作中,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等证件时,实行警务公开,尽力缩短办理时间。在办证工作中,不得无理刁难或索取好处费。
       第二十八条 不得私自将收缴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各种名义转卖、拍卖或作擅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国际协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严格核查,迅速及时。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范的,按照《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以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禁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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