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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日期:2016-03-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 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储蓄管理条例[19921211]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0713]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0222]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20031227]
    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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