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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日期:2016-03-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9
核心提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2年12月24日  公经[2002]1604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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