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6-03-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9.22  
【实施日期】2003.10.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