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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日期:2016-03-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2003]177号  
 【颁布时间】 2003.11.26  
 【实施时间】 2003.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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