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04]121号
【发布日期】2004.06.24
【实施日期】2004.06.2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现将大检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目的、意义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工作关系到刑罚的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关系到维护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多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了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不重视、不解决,减刑、假释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刑罚就无法正确执行,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性就得不到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目的就是为了总结工作经验,认真清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减刑、假释工作。
二、大检查的案件范围和内容
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以来,重点是2001年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情况
1.每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人数不含死缓减刑,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减刑、假释的人数,裁定变更或者不准予减刑、假释的原因;
2.每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原判死缓的服刑人员减刑的人数,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数,减为有期徒刑的原因。
?2)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做法
1.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审理,其中采用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听证以及公示等方式的各有多少;
2.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采取了哪些其他应对措施。
?3)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哪些问题,有无违法办案的情况;
2.办案质量与效率存在哪些问题;
3.有无违法违纪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有无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的案件,相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4)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案件的办理情况
1.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的案件数量和理由;
2.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以及未予采纳的案件数量和未予纠正的理由。
三、大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开展减刑、假释专项大检查,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自查为主,上级人民法院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大检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6月开始到7月上旬,为动员、学习和部署阶段。这一阶段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好思想动员,使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到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明确大检查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部署大检查工作方案和措施。第二阶段从7月上旬至9月底,为自查阶段。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这次大检查的案件范围、内容和要求,对本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认真检查。第三阶段,从10月开始至11月底,为抽查阶段。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和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第四阶段从12月至明年3月,为整改阶段。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操作规程。
四、大检查的工作要求
开展这次大检查,对于巩固司法大检查的成果,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预期目的,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为使上级人民法院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各地开展大检查的情况,要建立大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自2004年6月30日起,每半个月汇总报告一次大检查的开展情况,包括部署、措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等信息。其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每月15日、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大检查每一阶段结束后,都要写出阶段性工作报告上报;大检查活动结束后,分别进行全面总结上报。
2.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要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改革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取得的成功经验。同时认真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分清性质,分清责任,分别处理。其中,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减刑、假释不当的案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能纠正的,要坚决及时依法纠正;对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宜变动的,要说明原因,总结教训;对发现的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对发现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坚决依照审判纪律和有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今后,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与公正,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
3.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副院长作为这次专项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领导此项工作。各地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把大检查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将在适当时候派出若干个检查组,分期分批赴各地进行工作检查。
4.开展大检查要认真听取当地党委、人大的意见,注意与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看守所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开展的监所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涉及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的,应及时了解核实,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同时要将这些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法院。
5.要做好大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这次全国法院系统减刑、假释专项大检查活动意义重大,社会比较关注。因此,各地法院要注意做好大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把这次活动与正在开展的“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新闻媒体,以各种方式,客观宣传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树立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争取社会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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