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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9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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