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关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电子文档的通知

 [日期:2015-12-2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2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电子文档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  高检会[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经协商决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时,《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有电子文档的,应当将电子文档一并随案卷材料移送给受案的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以书面原件为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