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08
【生效日期】2006.06.08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险业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情况。1、填报《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汇总统计从2001年1月至2006年4月,已查结、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其中,填报已查结的案件分为两个时间段:2001年1月至2005年7月,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2、填报《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汇总统计上一个月已查结、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从2006年5月开始。
(二)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的专报。填报《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报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
(三)商业贿赂案件分析报告。1、报送季度案件分析报告,反映本系统、本辖区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查处情况。2、报送重大典型案件的个案剖析材料。
二、报送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工作,掌握实际情况;有关负责人要对报送内容和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认真填报,加强分析。各单位要仔细研究报表的具体内容,由专人负责填报,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1、涉及到多个领域或方面的案件,以其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所属领域或方面为准;2、涉案单位和人员同时受到刑事处理、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在统计“案件”、“涉案单位”和“人员”数量时,“总数”项目不重复计算。3、在认真汇总的同时,要加强情况分析,总结办案经验,探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加强协调,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加强内外协调,统筹安排工作。保监局要及时汇总辖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和整理报送工作。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3日前报送,其中2006年5月的月报统计数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送;《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要随时报送。各保险公司、保监局的案件分析报告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
(二)报送方式。请各单位到中国保监会政务外网(网址:www.circ.gov.cn)首页下载上述报表的电子表格,在填报时不得修改电子表格的格式。各类报表和分析报告,请直接发送到以下专用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填表说明
2、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
3、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
4、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
5、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
6、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
7、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
8、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
二○○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填表说明
1、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是以办案机关查处案件时所确定的涉案人身份为准。
2、“已查结案件”是指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已经查实,已经或正在进行处理的案件:“正在查处的案件”是指已经展开调查尚未查结和作出处理的案件:“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是指已经掌握并准备展开调查的案件线索。
3、“刑事处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纪律处分”是指党纪和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4、“涉案单位负责人”是指涉及案件且受到处理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正副职领导人员。
5、“涉案领域或方面”是指案件中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所属领域或方面。
“案件来源”和“线索来源”是指获取有关违纪违法事实及涉案人有关材料的渠道和途径。
6、案件以“件”为统计单位。涉案单位以“个”为统计单位。涉案人员以“人”为统计单位。涉案金额以“万元”为统计单位,外币折合成人民币(以案件查结时或正在查处时的汇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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