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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5-12-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您辩护网   阅读:1
核心提示:

【法规标题】商务部关于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6.09.11 
【实施日期】2006.09.11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今年3月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启动以来,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机纪发[2006]65号),专项治理取得一定成绩,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定于9月中旬开始,组成督导组,分期、分批到各地方、各单位实地检查,重点是检查各地方、各单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地方和单位提出批评,责令整改。

  为确保商务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尤其是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决定,近期在商务领域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现将此次专项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和总体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的总体要求,严格依照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及《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商务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机纪发[2006]296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六个环节,认真查找突出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专项检查的基本安排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对本单位在查思想认识、查监管漏洞、进行整改等方面所做工作进行小结汇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监管)的各商会、协会,要重点对2001年以来的营销费用账本、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自查的情况进行统计,包括自查合同数、自查营销费用数额、查处的问题数、建立的规章制度数等,逐项小结汇总。

  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工作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材料留存备案,以待商务部检查组或中央督导组检查。

  各商会、协会除对本单位组织检查外,还要对会员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包括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会员企业数、自查合同数及营销费用数额等。

  三、时间及其他要求

  接通知后,各单位应立即开始专项自查。

  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近期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自查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需要“补课”的,抓紧“补课”;对自查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整改。

  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5198853,65198808,传真:65197147.

  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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