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价局
关于涉案特殊案件物品价格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川检会(2007)3号
【发布日期】2007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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