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07]141号
【发布日期】2007.07.02
【实施日期】2007.07.0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发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搞好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中的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部署。搞好专项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清搞好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搞好专项行动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好《国办通知》的各项部署。
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起草结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积极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细化部门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按照方案精心组织,调配力量,狠抓落实,全力参与专项行动,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重点是小化工、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检查,消除上述领域的非法用工现象。
三、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几个结合工作。要把搞好专项行动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结合起来,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搞好隐患排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领域开展隐患排查,特别是对开展用工制度和劳动定员情况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打击各领域中存在的非法用工情况;要把搞好专项行动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结合起来,与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整治,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厂、小烟花爆竹作坊;要把搞好专项行动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结合起来,结合开展专项行动,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回头看”,对于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后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关闭。要严格“三同时”制度和换发证工作,严把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上述企业进入生产领域;把搞好专项行动与落实农民工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教育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切实搞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职业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扎扎实实地推进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略)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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