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销售货物来源合法,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5年11月2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然而经辩护律师阅卷发现,涉案的商品系由正规4S店销售而来,应当属于转售的原厂配件。
根据2015年1月1号实施的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第十八项关于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相关规定,我国为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店铺销售的商品来自4S店,为授权配件经销企业转售的原厂配件,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并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是国家鼓励的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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