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2007]高检诉发63号 高检院公诉厅2007年6月19日发布)
为了依法行使起诉权,保证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1.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清楚;
2.无遗漏犯罪事实;
3.无遗漏被告人。
(二)证据确实、充分
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
2.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2.认定的一罪或者数罪正确;
3.认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准确;
4.认定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恰当;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
(四)诉讼程序合法
1.本院有案件管辖权;
2.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依法回避;
3.适用强制措施正确;
4.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6.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未超期羁押;
7.遵守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其他办案程序。
(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
3.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初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5.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六)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1.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2.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3.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 4.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5.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6.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
(七)其他情形
1.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法提起;
2.依法应当移送或者作出处理的有关证据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移送有关机关或者依法作出处理,证明文件完备;
3.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符合有关规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起诉错误
1.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
2.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
3.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
4.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
5.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起诉错误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1.认定事实、情节有误或者遗漏部分犯罪事实的;
2.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
3.遗漏认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4.对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认定严重不当的;
5.没有依法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或者适用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明显不当的;
6.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
7.在出庭讯问被告人和举证、质证、辩论中有明显失误的; 8.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依法回避的;
9.没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没有依法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的;
10.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11.超过了法定办案期限,或者具有超期羁押情形的;
12.适用强制措施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
13.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14.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
15.依法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
16.依法应当移送或者作出处理的有关证据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没有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没有依法作出处理,证明文件不完备的;
17.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不符合有关规范的;
18.具有其他违反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的情形,影响了起诉质量,但不属于起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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