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粘贴的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在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应避免前后笔录完全雷同。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有时会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多次讯问,以证明其前后数次交代犯罪事实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现在已逐步在用电脑制作笔录,有时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相当,故对同一事实和情节的笔录采取复制粘贴来完成;还有终结笔录是对全案情节的概括的总结,有时也会有办公室旦用复制和粘贴的方法来完成,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出入的情况下,直接将事先制作好的笔录让其签名。这种作法看似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有时却会弄巧成拙。因此我们在对同一事实和情节多次做讯问笔录时,一般不宜用复制粘贴的方法,而应围绕犯罪情节从不同角度多方位提问并记录,虽然供述的语词不同,只要能做到犯罪事实清楚正确,就能体现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以达到固定口供的效果。
此外在制作行、受贿人的笔录应避免完全一致。作为“对合犯”,有受贿必定有行贿,行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不可分离。在行受贿的过程中,多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之间进行,他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互对话以及收受贿赂的品质和数量等情节上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做双方的笔录时要求情节吻合一致。笔者认为行、受贿方的笔录能客观地、有意识地做到基本一致即可,切忌完全一致,否则反而会违背常理显得不真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了一次供述后,因为后面的供述与以前供述内容基本一致,预审员为了节省时间,把以前的供述内容复制、粘贴过来也无可厚非。但要注意的是,书面文字内容要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供述内容,这是第一位的,不可能前后对同一事实的供述会一字不差,甚至标点符号都没变。希望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要绝对杜绝复制、粘贴这种情况的发生。
笔录复制粘贴问题一直成为侦查工作的痼疾,根源在于没有认识到这种笔录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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