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轻罪刑事案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5-12-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各地要不断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中,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与严格依法办案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盗窃罪,非多次盗窃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盗窃数额不满3000元的;
2、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
3、已全部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的;
4、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因侵财型行为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5、具备帮教条件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盗窃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或者盗窃数额超过10000元因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因侵财型行为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对于未成年人犯抢夺罪,非多次抢夺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抢夺数额不满2000元的;
2、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
3、已全部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的;
4、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因侵财型行为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5、具备帮教条件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抢夺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抢夺数额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或者抢夺数额超过10000元因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因侵财型行为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四、对于未成年人犯敲诈勒索罪,非多次敲诈勒索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敲诈勒索数额不满4000元的;
2、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
3、已全部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的;
4、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因侵财型行为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5、具备帮教条件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敲诈勒索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敲诈勒索数额4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超过20000元因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因侵财型行为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五、对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属于公诉案件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故意致1人轻伤的;
2、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
3、已全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已取得被害人原谅的;
5、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因故意伤害他人、聚众斗殴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6、具备帮教条件的,
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立足调解结案或者促进双方和解。
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故意致1人重伤的,因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己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的;
4、未受过刑事处罚旦未因故意伤害他人、聚众斗殴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六、未成年人犯其他轻罪,可以参照第二、三、四、五条的规定,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对于罪行较轻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采取人性化的办案方式,从法制、理想等方面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改过自新。
八、对于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拘役或者拘役、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配合,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各项帮教措施。
九、办理全自制在校大学生等犯罪案件,对于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的,参照执行本《意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执行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请示。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