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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日期:2015-12-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1
核心提示: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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