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5月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要重立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和2008年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现在为什么还要重立一个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将对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
《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后,2001年和2008年出台的两个规定同时废止。
对42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在沿用2001年和2008年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调整了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等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三是对虚报注册资本案、妨害清算案等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对刑法新增罪名制定新的立案追诉标准
问:请介绍一下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
答:2001年以来,刑法修正案先后新增了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等5个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经在2008年的规定中和新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予以沿用。另外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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