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通知》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国防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案件类型进一步复杂化,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破解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难题,进一步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推动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2009年7月,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代表时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政法机关和军队有关方面要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国防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军地两个方面积极性,建立健全由党委统一领导、以政法机关为主体、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军地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水平。2010年4月22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在涉军案件多的法院设立涉军法庭”。
为深入推进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根据涉军维权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机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我院经过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出台了《通知》。
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是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的基础工作
问:在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方面,《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答: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是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的基础工作。《通知》规定,受理涉军案件较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其他人民法院也要有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理涉军案件。
强化审判管理,切实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效率和水平
问:管理出成绩,管理出效率,请问如何进一步加强涉军案件的审判管理工作?
答:《通知》将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管理置于重要地位,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审判管理,切实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效率和水平。按照《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审判实际,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借鉴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经验,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确保涉军案件审判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有效地实施制度管理,要求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并建立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
抓住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
问:能否举例说明《通知》在解决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答:《通知》明确提出了要抓住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例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军人、军属的界定问题,许多单位提出了不同的见解,《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等6家联合下发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4条、第19条规定,明确了军人、军属的范围。另外,有的部队提出,对边远艰苦、交通不便的部队起诉的,建议采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联网、视频系统等进行案件审理,《通知》采纳了建议,进一步畅通诉讼绿色通道,为边海防和驻地偏远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了诉讼便利。
军地两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涉军维权工作
问:在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中军地双方的协作配合非常重要,请问《通知》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涉军案件不仅仅要加强对军队和军人军属一方的利益保护,而是要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都要平等保护,因此,加强军地双方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对此,《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贯彻落实周永康书记提出的建立涉军维权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军地两个方面积极性的要求。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军区政治部、军事法院等先后成立了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军地两方要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涉军维权工作。对于地方法院代表反映强烈的涉军案件性质确认难、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军事法院协调,明确规定了军地协同配合解决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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