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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宣誓规定(试行)
2010年12月14日 高检发政字[2010]13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入警的司法警察、在职司法誓察晋升警衔,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党的忠诚、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崇尚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
宣誓现场应当悬挂警徽。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宣誓仪式开始,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立正,面向警徽,右手握拳上举,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由领誓人在队前领读誓词。领誓人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
宣誓仪式结束,奏《人民警察之歌》。
第四条 司法警察誓词如下:“我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我宣誓: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康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检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宣誓人XXX”
第五条 司法警察宣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举行重要警务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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