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07.26
【资料类别】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今天,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就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时代背景是什么?
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5月份到明年11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强化法律监督,深入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维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秩序,为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讲话强调政法工作"要维护人民权益","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坚决查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甚至以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毁,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有的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从以往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破坏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和切入点,既是检察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
问: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为开展好这次专项工作,之前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各地查办案件的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们将这次专项工作的重点确定为查办六类案件:(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2)土地资源、煤炭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电力资源、城市建设规划及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3)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4)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以及所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6)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问: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要力求达到如下三个目标:第一,通过专项工作,严肃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完善,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第二,通过专项工作,警示和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第三,通过专项工作,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服务大局的水平,拓宽办案领域,促进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不断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问: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有那些?
答:在专项工作中,全国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的原则有六条:
第一,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服务改革开放、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更是本次专项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抓住办案工作不放松,集中精力查办一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突出查办重特大案件和领导干部犯罪要案,积极拓展办案工作的新领域。
第二,坚持数量规模与质量效果并重。既要加大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又要规范司法活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果,务使专项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专项工作确定的重点案件,无论涉及到哪个领域、涉及到谁,都要做到发现一起,依法坚决查办一起。要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意方式方法,有效地排除干扰和阻力。
第四,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查办案件,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和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五,坚持统筹协调。要围绕专项工作,突出重点,处理好开展专项工作与查办其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关系,用专项工作带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发展。
第六,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问:检察机关将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作为专项活动的主题,并明确"六类案件"为查办重点,请介绍一下当前这方面的犯罪情况?
答:检察机关将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作为专项活动的重点,并明确"六类案件"为查办重点,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一是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能源资源和环境资源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集中查办这些领域的渎职犯罪对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大,意义深远。二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水利资源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管理、环境监管等工作领域。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3822人,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仅2006、2007两年间检察机关查办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就有1193件,造成6465人死亡,1215人重伤。如2007年12月5日发生在山西省洪洞县的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矿工遇难,18人受伤。经检察机关参与调查,从中发现并立案侦查19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渎职犯罪。发生事故的新窑煤矿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2月5日,有长达两年半时间处于停产整顿状态(只有两个月是批准生产)。该矿长期违法生产,超层越界盗采9号煤层,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疏于监督管理,一些负有证照审批、执法监管、复产验收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擅离职守,放弃监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教训非常深刻。三是相对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资源,用专项工作带动其他各项工作,拓展新领域,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十分有效的实现形式。
问:为保证专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高检院确定专项工作为期一年半左右,并将专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即:动员部署和准备、线索排查、挂牌督办和集中查办、总结推动四个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突出办案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关注的案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认真排查一批案件线索,立案查处一批,及时起诉一批,配合法院审判一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形成打击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合力,把专项工作作为整个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第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能作用,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举报渠道、办案规范以及查办的典型案例,动员群众举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音,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第三,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院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系统和领域排查线索;从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比较混乱、问题比较集中的部位和环节寻找线索;从一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背后挖掘线索;从不法分子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秩序犯罪比较严重的方面发现线索;从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中获取线索;从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中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从加强诉讼监督,与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的配合中搜集线索。第四,强化初查工作,增强初查的实效性。第五,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战术水平。第六,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导力度,强化检察机关一体化工作机制。第七,加强与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第八,注意掌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把查办案件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数量规模与质量效果并重,既要加大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又要规范司法活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务使专项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九,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要通过查办案件,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和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第十,坚持统筹协调。要围绕专项工作,突出重点,处理好开展专项工作与查办其它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关系,用专项工作带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发展。
问:检察机关将如何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活动取得最好的效果?
答:专项工作所查办的重点案件主要涉及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很多领域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我们来讲是陌生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坚持和落实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专项工作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进展和成效,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虚心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学习请教,了解、熟悉、掌握相关系统、领域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办案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要主动请求有关部门和专家释疑解惑,协助调查取证。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对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行政调查,把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对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查办难度大的案件,还可以报请纪检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查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把专项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纳入到各级党委、政府对整顿规范土地、林业、矿产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秩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部署格局中,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部署,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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