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李 晓 发布时间:2004-07-29
审判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所作的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一直没有明确,争议也比较大。有的认为应当在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有的认为应当自宣告时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7号)(以下简称《批复》),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批复》,笔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认识。
一、问题的提出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但是,对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了分歧意见。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以后,认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一直没有明确,带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该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讨论中的不同意见
在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应当自送达被告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告人,延误送达若在平时可能看不出漏洞,但在新旧刑法交替时期就会出现问题。应为新旧刑法对一些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有很大变化,如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一般盗窃犯不再适用死刑等,因此,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送达被告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应当自宣告或者送达被告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审判实践中通常有这种情况,即有些人民法院对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只去送达但没有宣告,如由于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相距较远,上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和裁定通常委托下级法院代为送达。第三种意见认为,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批复》采用的是第三种意见。
三、《批复》的主要理由
《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批复》的规定是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审判实践的要求的。主要理由是:(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说明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审判公开的原则,不仅坚持程序公开,也要坚持裁判公开,即要将法官对案件的结论性评价或对某些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向社会公众公开宣示,无论是公开开庭审判的案件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应当公开宣告。因此,审判实践中不允许判决、裁定不经宣告就生效的情形,即任何判决和裁定都应当宣告。(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从这一条的规定看,在第二审程序中坚持审判公开、裁判公开的原则是不能变的,对于作出终审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来说,由于地域原因委托下级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终审判决和裁定的,应当要求下级法院代为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3)之所以要规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还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送达的期限。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五种形式。由于送达的方式不同,如何确定送达之日,仍会发生歧义,从而导致不能确定判决和裁定的生效之日。因此,应当将终审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规定为宣告之日,而不是送达之日。(4)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对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为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因延误送达或者其他原因影响判决的生效执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终审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是符合立法原意,同时也是符合审判实践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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