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发布日期】2004.02.26
【资料类别】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忠、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赵大程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主要内容如下:
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戴玉忠:高检院制定这个文件,一是通过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充分发挥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这一《规定》对律师工作有什么意义?
赵大程:人民检察院建立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这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约束自身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公正执法的制度保障。这一《规定》的制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视,是对律师工作的有力支持。《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保障和便利?
戴玉忠: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由侦查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并记录备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
记者: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是怎样的?
戴玉忠: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记者: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方面,人民检察院如何保障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戴玉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侦查部门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由公诉部门书面答复辩护律师。
记者:人民检察院在哪些环节应当专门听取律师的意见?
戴玉忠: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以及对于公诉案件在审查移送起诉期间,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记者:人民检察院如何落实法律规定的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制度?
戴玉忠: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记者:人民检察院如何保障辩护律师依法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戴玉忠: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收集、调取;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记者: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时,如何为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赵大程:法律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阻挠,或遭受其他侵害时,应当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以维护律师正当的执业权利。《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和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律师具体享有的权利及其实现方式和程序,并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和责任追究机制。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这种投诉机制的建立,为律师依法维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
记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律师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戴玉忠: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对于律师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确属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记者:《规定》的施行,对律师提出了什么要求?
赵大程:《规定》规范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行为,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同时,也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也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自身执业活动的规范,这就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办案水平和能力,规范自身行为。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办案人员,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记者:为使《规定》顺利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赵大程: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是规范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必然要求。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实行综合治理。今年,司法部要在全国律师行业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整顿活动,整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同时,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结合这次教育整顿活动,我们要认真开展律师队伍的思想教育,教育广大律师增强大局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适应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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