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答记者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6.26
【资料类别】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法院网讯 6月25日,“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和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介绍了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及全国法院一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在今天公布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些案件的犯罪分子是在内地制造毒品,这是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的动向。最高法院在这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在内地制造毒品案件目前已经形成一个多发的趋势。在边境,我们加大了防控、阻截、查获的力度,但作为毒品的需求没有因为我们的严管就有所减少,海洛因减少了,但毒品需求量没有减少,就转为其他的代用品。有一些具有化学方面知识或专业领域的人才,就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毒品的制造。近年来这样的案件比较突出,危害明显加大。以前,在内地,从防范上,从司法机关侦控上,没有去更多地注意,这些犯罪分子制造的毒品很多流向了消费人群,造成实际的危害。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明确提出,要从源头上加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过去是走私,现在是走私加上制毒,是我们特别值得重视的、依法严惩的一类毒品犯罪。同样的数量,走私和制造毒品犯罪分子,我们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这是我们在刑事政策上针对新的犯罪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同时,制造毒品犯罪也有一个源头的问题。因此,公检法机关采取共同的措施,加大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尽快明确认定为犯罪的标准,然后拿这个标准去严管,在源头上去铲除制造毒品犯罪的可能性,达到治本的目的。
问:像毒枭等毒品犯罪分子往往掌握较多的犯罪线索,因而这些犯罪分子比较容易有重大立功表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贯立场和做法。针对以往毒品犯罪审判中出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了立功的认定标准,首次规定以立功是否足以抵罪作为是否从宽处罚的标准,并明确了以非法手段获取检举线索的,不认定为立功。
由于毒枭、毒品犯罪主犯往往手头掌握有更多的犯罪线索,就会出现想立多大功就有多大功,想立什么功就能立上什么功,往往导致一号主犯的刑罚反而排在二号、三号人物之后,这是与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不相符的。明确规定立功必须是功足以抵罪才能从宽处罚。如大毒枭必须检举其他大毒枭的犯罪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或者破获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检举同案犯中的二号、三号人物,虽然也是重大立功,但不足抵罪的仍应严惩。
问:《禁毒法》已经实施一年了,《禁毒法》在打击毒品犯罪上起到了哪些积极作用?
答:《禁毒法》实施一年,应该说它的作用非常明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作为禁毒人民战争的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把我们全国的力量、全民族的力量动员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因为毒品犯罪的危害可以说是无孔不入,对任何人群都会存在潜在的危害,特别是青少年。因此国家制订《禁毒法》,从法制的宣传、毒品的禁绝、特殊人群的防范,强调综合治理。《禁毒法》主要是防范,是综合治理,打击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实践表明,《禁毒法》实施一年以来,各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工青妇教、公检法司、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都充分地动员起来,已经在开展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针对目前毒品犯罪严峻的态势,法院严惩的力度加大,公安查获毒品犯罪的数量上升。预防犯罪的各种措施都已经加大了力度,范围更宽,更加注重工作的细致程度,但是效果需要逐步去显现。想要靠《禁毒法》一年、五年就能有明显的效果,那把毒品犯罪的危害、危害的潜力看得太轻了。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禁毒法》宣传的力度,做到人人皆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使我们制订《禁毒法》,让人民受惠于《禁毒法》,国家、民族受惠于《禁毒法》这样一个根本的目的能够早日地更彻底更全面地显现出来。
问:从刚才公布的案件看,毒品犯罪分子大多是无业人员,目前毒品犯罪过程中的人员情况、结构是什么样的?
答:不仅是毒品犯罪,所有犯罪体现出来的人群确实值得我们重视,这其中无业人员、农民占了相当的比例,这是有它的社会原因的。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我们才采取宽严相济的措施,对于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任何犯罪,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包括党和国家扩大就业、保民生、保增长的举措。只有民生得到保障,稳定才能得到保障。我们还注意到毒品犯罪当中的重新犯罪的比例是很高的。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我们特别在综合治理当中提出安置帮教的措施。帮教的前提是要安置好,不安置好,他们没有生活来源和生存基础,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就变大,受到一些诱惑就可能重新犯罪。这是党和政府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特别重视安置帮教,特别重视保民生、保增长,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采取措施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问:前一阵子满文军因为吸毒被抓,那么目前在城市当中毒品犯罪的情况怎么样?
答:现在,在城市,在特定的人群,在特定的场所,一些文艺界人士使用新类型毒品的情况,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这部分特殊人群有一部分属于公众人物,他们的一言一行被社会广为关注,甚至被心理、生理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作为偶像去崇拜。因此他们的榜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实际上在影响着一群、一批未成年人。他们走上吸毒的违法道路,甚至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令人痛心。同时也在潜在地危害着社会上的未成年人,更让人感到担忧。对这部分人群及他们经常去的娱乐场所,有关部门已经加大了管控力度。但仅仅管控还不够,这些特殊人群必须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不能因为自己一时的放纵,给自己造成千古恨,也给潜在的人群不知带来多大的危害,而且这种危害在以后一段时间才能显现。所以,我们高度重视,这样的情况也会纳入整个禁毒人民战争,去预防,去管理,包括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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