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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
3.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
4.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特别情况下最高20年,数罪并罚最高20年。
5.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6.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7.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9.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lO.假释适用的期限、条件: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lO年以上。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11.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lo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2.辩护人人数:1—2人。
1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14.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15.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 日以内。
16.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7.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8.传唤、拘传期限: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小时。
19.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0.拘留后进行讯问期限:拘留后24小时以内。
21.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2.审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
23.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4.逮捕后进行讯问期限:逮捕后24小时以内。
25.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26.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27.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
28.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
29.补充侦查次数:2次为限。
30.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
31.一审合议庭人数:基层法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中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高院、最高院一审由审判员3—7人。
32.上诉或抗诉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5人。
33.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人。
34.一审公诉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个半月。
3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0日内。
36.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37.二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个半月。
38.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做出提审、再审决定后6个月。
39.死刑交付执行期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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