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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时间截止2011年12月1日前

 [日期:2015-12-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通告,在逃犯罪人员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公安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介绍,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10月中旬前,各地公安机关将印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在街道、社区、乡村、车站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并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载体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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