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涉枪涉爆犯罪——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尽管我国是世界上涉枪涉爆犯罪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公安机关缉枪治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涉枪涉爆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动员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公安部也于日前部署专项行动,严打涉枪涉爆犯罪。针对此次严打涉枪涉爆犯罪,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有关负责人。
涉枪涉爆犯罪呈现新情况、新问题
问:经过近年来持续不断地打击整治,我国持枪、爆炸犯罪案件连年下降,为什么还要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答:经过近年来持续不断地打击整治,全国持枪犯罪、爆炸犯罪案件连年下降,持枪犯罪案件从2000年的近5000起下降至2011年的500余起,爆炸案件从2000年的4000余起下降至2011年的200余起。2011年,全国持枪犯罪、爆炸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46%、39%,是历年来下降幅度最大的。
涉枪涉爆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管近年来缉枪治爆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枪涉爆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要充分认识严防严打涉枪涉爆犯罪的极端重要性,统筹整合各部门、警种资源,充分发挥区域联动、整体作战优势,坚决防止枪爆问题蔓延,坚决防止枪爆问题与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合流,坚决防止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特大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
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发布《通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作了严格的许可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为给违法犯罪嫌疑人、罪犯争取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告》中明确规定,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通告》中也明确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最高可判处死刑
问: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2009年12月,山西晋中市公安局查获刘某非法制造炸药30余吨,刘某案发后在逃,并继续顶风作案,从事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2010年7月,刘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刘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者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问: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2008年10月,高某等3人在河南省汤阴县一出租房内非法制造雷管,被公安机关查获。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在王某知情的情况下,高某等人将100枚火雷管、4.9万枚半成品雷管、15公斤黑索金炸药和制造雷管工具埋入王某养鸡场内。2010年4月,高某等3人因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9年,王某因犯包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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