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的通知
2012年3月15日 高检发政字[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现就开展相关学习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刑诉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培训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规范,在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系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并于1996年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决定,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司法机关有效惩治犯罪的能力和效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系列新的刑事诉讼规则,不仅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对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业务素能和办案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高度,切实增强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全面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法条规定和法律适用的学习培训和理解把握,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精心组织新刑事诉讼法的全员培训考试,切实提高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作为今年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迅速部署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把学习培训与考试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人人接受培训,人人参加考试,以考促学,确保实效。
一要全面学习、突出重点,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本地区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学习刑诉法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变化和主要精神,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内容,仔细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提高主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能力水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要全员培训,全面考核。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全员覆盖的要求,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通过脱产培训业务讲座、网络培训、专题研修等方式,开展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执法办案一线人员的培训。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考试考核,对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要安排补训补考。
三要分级实施,分类指导。高检院适时举办刑诉法修改专题讲座开设刑诉法修改专题研修班,举办“新刑事诉讼法”专题师资培训班,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开发相关培训课程和教材。各省级院负责对本地区检察人员的培训,任务较重的可委托有条件的分州市院开展培训。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培训指导,确保各相关业务条线人员正确理解掌握“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着力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确保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奠定扎实的基础。
一要加强领导,率先垂范。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率先参训,通过参加领导班子集体学习、检委会学习、专题研修等方式,加深对“新刑事诉讼法”主要精神和内容的理解掌握,在开展全员培训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要精心组织,加强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认真抓好“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抓紧“新刑事诉讼法”专题师资培训和课程开发,丰富培训的形式和内容,精心组织考试考核。主要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学习培训开展情况,切实加大保障力度,为学习培训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要稳步推进,确保实效。各省级院要根据高检院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4月15日前制定本地区检察人员的学习培训方案,报高检院备案。各分州市院基层院要按照省级院的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确保学习培训取得实效,实现2012年底前全体检察人员全面学习、深入领会“新刑事诉讼法”各项规定的目标任务,高检院将对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并于2012年年底前进行总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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