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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审查规则

 [日期:2015-12-0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高哲远   阅读:1
核心提示:

 

最高法观点: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审查规则

最高法观点

观点一:审查被告人供述、辩解时应对移送的所有与之相关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有罪,都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实际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避重就轻,逐步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伴随着翻供和辩解的情形;实际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在外界压力下作出认罪供述,也通常会不时作出无罪的辩解。因此,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尤其是全面、客观地收集翻供和辩解的情况,一方面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动态变化过程,另一方面能够体现出翻供的时机和辩解的实质内容,既有助于准确地认定犯罪,也有助于避免冤枉无辜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在制作卷宗时有选择性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不全面收集甚至不收集包含翻供和辩解情况的讯问笔录,这种做法违背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原则,不利于对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应当注意审查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观点二:审查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应当在整个证据体系中进行,着重审查供述、辩解、其他证据之间的稳定性与一致性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将之置于整个证据系统之中。从诉讼认识的思路来看,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个由点到面、由部分到整体的思维过程。侦查人员发现特定的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然后,事实裁判者基于系统的证据重建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及相关情形。立足于这种哲学理念,“在特定的案件中,所有已知的证据都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每个证据、行为和事件的重要性程度都取决于其他的证据、行为和事件”。

为确保最终的事实认定结果具有准确性,必须考察证据之间的关联方式和一致性程度。简言之,各项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协调,和谐共处,并且能够彼此之间相互支持,证据之间不能存在矛盾。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能与证人证言相矛盾,也不能与微量物证相矛盾,等等。各项证据之间必须显示出明确的一致性。这就如同在填字游戏中,某个字谜的答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取决于该答案是否符合特定的线索以及此前已经填好的相互交错的其他答案。

基于上述分析,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具体讲,可以先将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视为一个小型证据系统,在该系统中审查诸多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程度,确定哪些供述和辩解更加具有可信性;然后再将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视为一个大型证据系统,在该系统中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程度和印证程度,进一步确定哪些供述和辩解更加具有可信性。如果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就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观点三:被告人翻供的应审查供述、辩解与其他涉案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对于被告人而言,出席法庭接受审判是其行使辩护权的最重要的场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通常会指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供述是否属实。有些被告人在庭前供述一致,但在庭审阶段翻供,或者尽管在庭前曾作出供述,但多次翻供,在庭审阶段仍然翻供;有些被告人在庭前多次翻供,但在庭审阶段认真作出供认。面对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存在矛盾的情形,必须审慎地进行审查,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合理的判断。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情形

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被告人即使在庭前一直作有罪供述,也可能在庭审中翻供。对于当庭翻供的情况,应当由被告人详细说明翻供的原因,以便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其翻供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如果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就可以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制作卷宗时经常选择性地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仅仅收集记载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笔录,不收集被告人翻供的笔录。因此,此处所谓的“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情形,必须建立在全面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如果无法确定侦查人员是否全面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就应当认真对待被告人的当庭翻供,仔细分析被告人翻供的动机,不能简单地以被告人翻供不合案情和常理为由,无视其翻供的存在。

此外,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并且提出庭前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就应当依法先行当庭调查。

总而言之,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形,必须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审查其庭前供述和庭审翻供,从而去伪存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情形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既有认罪供述,也有翻供情形,但在庭审中作出有罪供述,这种情况既可能是由于被告人真诚悔罪,也可能是由于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如果被告人当庭供述,且其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就可以采信其在庭审中的供述。

实践中,被告人庭前翻供、庭审供认,还可能是基于以下动机:侦查人员可能在庭前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由于被告人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故当庭作出有罪供述。

因此,即便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有罪供述,仍然需要将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不能仅仅以被告人庭审供认为由无视对被告人供述的印证。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的情形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在庭审中仍不供认,这种情况应当引起高度的警惕,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庭前供述相印证,就不得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如果只有被告人翻供的口供,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避免冤枉无辜。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相关案例

1.被告人口供与其他同案犯相一致,在排除串供及非法获取口供的情形下,该口供应当采信——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

【本案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67号


2.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事实认定要结合全案综合分析——谢怀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先后翻供,但没有证据证实其以前所作有罪供述违背其自愿性,翻供内容的合理性不足,不足以推翻有罪前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05号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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