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更加有效地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要求,把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作为事关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正确有效履行,事关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全面提高自身执法能力素质,事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大事来抓。
一、充分认识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
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法律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一是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检察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诉法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这次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作了重要完善,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使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科学化,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更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是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赋予了新的重要职能。这次修改把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贯穿始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职能,新增了诉讼违法行为审查纠正、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等,特别是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违法所得没收、强制医疗等四项特别程序,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责任务,明确了检察机关相应的法律监督手段和效力,拓展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领域和途径。
三是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强调保障人权、规范执法,对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次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全面贯彻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要求;同时,严格规范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适用,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监督审查,强化了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等。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办案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进一步促进广大检察人员不断提高侦查突破案件能力、依法收集证据能力、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和监督纠正违法等能力。
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从国家法治建设全局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积极正确把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有力推动,既要清醒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又要充分看到检察事业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特别是要看到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看到近年来我们坚持不懈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看到正确应对挑战给我们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转变办案方式、提升监督能力带来的全面深入推进,坚定信心和决心,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真正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着力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很多。应当充分认识到,首先是执法理念的挑战。这次刑诉法修改,反映了社会各界在注重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等诸多基本问题上达成的广泛共识,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才能有效提升自身的执法能力素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执法理念不能适应,有些同志就会觉得自己不会办案了,有些同志则又不敢办案、不愿办案了。特别是如果执法理念不转变,有问题也不会去积极应对,建立了机制、措施也不会真正落到实处。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座谈会上突出强调,要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这“五个意识”,是这次刑诉法修改原则和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也是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刑诉法立法宗旨上来,统一到牢固树立“五个意识”上来,并通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做到“六个并重”。
要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能。这次刑诉法修改更好统筹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完善强制措施,健全证据、侦查、审判等制度,特别是针对长期困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突出问题,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和审查决定逮捕期限,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查封等措施,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提供了新的重要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讯问录音录像、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坚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同时,进一步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不仅负有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责,而且自身执法办案必须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自身执法办案中,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一系列制度规定,一方面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重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重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其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要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根本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这次刑诉法修改使程序公正、程序的独立价值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比如通过完善强制措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侦查期间的辩护等程序,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对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坚持严格要求检察机关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必须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要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等各项规定,切实防止和克服程序违法现象,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要把完善案件管理机制作为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大措施之一,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在统一受理、结案审核、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涉案财物监管和办案质量评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基石,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这次刑诉法修改,充分吸收长期司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证据种类,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和保护等制度,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要切实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更加重视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不仅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认真吸取一些地方因刑讯逼供导致冤错案件的深刻教训,切实摒弃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为了证明有罪而忽视无罪证据等错误做法,严格执行“十个依法、十个严禁”,有效预防、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要始终把保证办案质量作为执法办案活动的生命线,重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落实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完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坚决把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终结前,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要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公正是核心和根本,效率是基础和保证,两者既对立又统一。这次刑诉法修改统筹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现场询问证人的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了开庭前的准备,并从实际出发适当延长了部分案件的办理期限,这对于构建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保证刑事案件公正高效办理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同时新增的四项特别程序等,都使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当前,一些业务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如何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的观念,在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机制和措施,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延长传唤、拘传时间等新规定,决不超期羁押,决不随意延长期限,切实防止发生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诉讼拖延,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要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检察机关既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又担负着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这次刑诉法修改,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阶段拓展了监督领域,丰富了监督内容,完善了监督手段,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更加注重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敢于监督、依法监督,在一些新的领域积极稳步探索如何开展监督、完善监督,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在监督纠正侦查、审判机关违法情形的同时,检察机关还要重视监督纠正自身执法中的违法情形,首先做到自身硬。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着力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包括落实好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探索加强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以及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中,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问题,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防止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把诉讼监督当作“软任务”,又要防止乱监督、滥用检察权。
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两者都涉及执法观,但侧重不同。前者体现执法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后者强调执法的行为方法和基本准则。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必须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来保证和实现。如果执法非理性、不文明、不规范甚至是粗暴执法,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可以说,刑诉法的每一次修改,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严格公正执法的更高要求,而且体现了对文明规范执法的更高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执法的复杂性、敏感性日益增强。这次刑诉法修改,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建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传唤、拘传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这些都要求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各级检察机关既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又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正确理解和使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新规定,坚持“必要性和最低限度”等原则,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待人,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要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分析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成为“顽症”的根源,下决心、下大气力对执法办案各环节的程序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刑诉法的行为,切实以规范执法促进公正执法,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大力推进诉讼民主、诉讼文明、诉讼公开和诉讼监督制约
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法治的高度,在深刻学习领会“五个意识”的基础上,全面正确把握刑诉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全面正确把握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努力做到“六个并重”,促进诉讼民主、诉讼文明、诉讼公开和诉讼监督制约,使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过程真正成为牢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的过程,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在检察工作中得到更好体现和落实。
要更好地推进诉讼民主。注意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要正确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进一步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和特约检察员的作用,积极推动建立人民群众多渠道、多层次参与司法的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以诉讼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要更好地推进诉讼文明。引导检察人员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在诉讼活动中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让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感受到检察队伍良好的文明素养。
要更好地推进诉讼公开。完善执法办案公开机制,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对执法规范、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依据,依法可以公开的都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同时,又要着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办案能力特别是在镜头下依法进行讯问的能力,在律师参与下开展侦查工作的能力,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能力,切实转变过去封闭式的执法办案习惯,让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法律程序感受司法公正。
要更好地推进诉讼监督制约。正确处理诉讼监督与诉讼制约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在诉讼中的制约,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尊重司法规律,维护法治权威,在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下不断提高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能力。
四、妥善处理好新旧法衔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涉及新旧法律的衔接、与已出台司法改革措施的关系、检察机关内外部协调配合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要求,依法全面有序推进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实施。
一要不折不扣地抓好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全国人大的修改决定上来,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自身不严格执法,法律监督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要正确理解刑诉法的立法本意,不能随意做扩张性或限制性的解释和规定。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防止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这要作为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和职业纪律。
二要把握好过渡期内法律适用问题。为保证新旧法律实施有序衔接,确保依法稳妥办理刑事案件,在过渡期内要注意处理好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总的原则是,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性规定,在执法办案中应当立即贯彻执行;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如拘留和逮捕后通知家属、给予证人出庭补助等,现在即可参照执行;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传唤和拘传时间的延长等,必须在新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对于现行制度规范要求比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更为严格的,要坚持严格执行现行制度规范,不得任意降低要求。要坚决落实“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三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修改后刑诉法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和辩护人阅卷权、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及二审开庭审理等方面,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在这方面,有的地方稳步开展试点探索,逐步向修改后刑诉法靠拢,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检察机关对涉及面广或难度较大的,可以先行稳步开展一些试点工作,探索积累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健全完善制度,为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打好基础。
四要正确处理贯彻落实刑诉法与深化司法改革的关系。修改刑诉法是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当然,修改刑诉法不可能把所有司法改革成果全部立法,因为有些不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有些还缺乏实践经验,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有些各方面意见不完全一致,需要继续研究探索。对中央已经批准实施的司法改革重要成果,这次刑诉法修改没有涉及的,如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建议更换办案人”的方式进行监督等,应依照中央批准的文件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继续探索,稳步推进。对刑诉法已作明确规定,各地在检察改革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如果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如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要按照刑诉法要求进行调整。对刑诉法未作规定,检察改革不违背刑诉法精神的,应当继续稳步探索和推进。对涉及其他政法部门工作的问题,不能自行其是,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取得共识,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联合下发文件等形式,完善配套措施,细化操作程序,确保法律规定和司法改革落到实处。
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关系检察工作全局,关系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有针对性地抓好全面学习培训和调查研究,全力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执法保障工作,确保修改后刑诉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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