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加强未检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为帮助广大检察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决定》精神内容,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够有力、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工作配套机制不完备和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高检院及时出台《决定》,意义重大、深远。一是进一步表明高检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统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加强这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突出未检工作的特点和重点;三是明确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问:按照《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遵循哪些方针政策?
答:一是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贯穿于办案始终。坚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寓教于审,并注重用科学的方式、方法提高帮教效果。
二是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如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要把诉讼监督的重点放在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上,防止和纠正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诉讼行为和错误判决裁定。
三是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双向保护。一方面要加强对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另一方面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问:《决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建设方面有哪些明确要求?
答:检察机关要大力推进专门机构建设。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原则上都应争取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省级院必须在公诉部门内部设立专门负责业务指导、案件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地市级院原则上应设立这一机构,县级院应根据本地工作量的大小,在公诉科内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或者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对于专门办案组或者专人,必须保证其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有些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指定一个基层院设立独立机构,统一办理全市(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问:按照《决定》,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独立机构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哪种工作模式?
答:一般应实行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和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备案审查等业务活动,严格办案纪律,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问: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办案人员应当具备哪些专业素质?
答:按照《决定》,检察机关应当挑选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同志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既要配备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经验丰富的干部,也要注重吸收、培养充满朝气活力、了解时尚潮流、熟悉网络语言、能够与涉罪未成年人顺利沟通的年轻干部。特别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要注重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敬业爱岗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其学习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参加有关专业特别是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晋级活动,熟练掌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技能和思想教育的方法。
问: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决定》在这一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决定》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的审查。公安机关没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诉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
问:修改后刑诉法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此,《决定》有哪些明确要求?
答:首先,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要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再次,要完善不起诉宣布、教育的程序和方式。对相对不起诉和经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不起诉的,在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时,要充分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
问: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检察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答: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分案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此外,要在落实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制度。根据各地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平等保护、对留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有效帮教、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等问题,主动调研,研究对策。
问:在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答:首先,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争取在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分案起诉、亲情会见等制度上达成共识,联合出台实施细则。其次,要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企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配合,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争取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再次,要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党委、政府或有关方面提出预防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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