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辽宁:窃取邮箱、QQ等密码面临5000元罚款、可追刑责

 [日期:2015-11-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辽宁省人大27日通过《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首次立法规定:个人窃取他人邮箱、QQ等密码,将面临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前,一些人可能觉得窃取他人的QQ或邮箱密码不是什么大事儿。以后,这样的行为在辽宁将属于违法,甚至因此身陷囹圄。

  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允许侵入信息系统;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条例确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