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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为他人担保,因还款期限届满被担保人未还款,酒后冲动的鲍某点了一把火,为自己“点来”了三年刑期。
近日,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鲍某放火一案。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鲍某为被害人何某担保向白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三个月)。期间,被告人鲍某因担心承担担保责任,曾多次催促被害人何某还款。同年8月16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人鲍某再次催促被害人何某还款未果。次日凌晨,被告人鲍某酒后到被害人何某经营的汽车会所找被害人何某,但未找到。为迫使被害人何某出现,被告人鲍某将该会所里一泵装有四分之一汽油、柴油的混合物倒在地上,要挟将放火烧掉该会所。因被害人何某一直没有出现,被告人鲍某便在该会所卷帘门旁用打火机将地上的汽油、柴油混合物点燃,引发火灾,致使该会所两间钢架房及房内物品被烧毁。案发后,被告人鲍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重新修建了被烧毁的房屋,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小东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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