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地区执行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