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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标准(2013)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湖南高院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标准(2013)

 

  自201381起,湖南省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的标准规定施行。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六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四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423公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的标准,并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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