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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证明标准司法指南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危害性、犯罪情节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故意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主张是按正常价格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否故意的认定,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等。

1.勘验、检查

(1)对犯罪嫌疑人转让股份及出售国有资产的单位账户及资金往来检查,以证明犯罪行为;

(2)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勘验、 检查,以证明犯罪结果。

2.扣押书证、物证

(1)扣押国有公司、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登记资料、任命书、聘书、工作证、岗位责任制文件等,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工作职责;

(2)扣押犯罪嫌疑人违规对国有资产价值估价的文件,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3)扣押犯罪嫌疑人作出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决策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会议记录、单位决定、文件等,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4)扣押犯罪嫌疑人签字或经办的股权转让协议、国有资产出售合同,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5)扣押犯罪嫌疑人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相关发票单据、发货单、汇款单、履行合同的证明、相关账簿等,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6)扣押犯罪嫌疑人低价折股、出售的国有资产原物,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7)扣押与涉案单位进行交易或股权转让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登记文件、营业执照、资信证明、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8)公司破产、停业、停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相关判决书、行政决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3.鉴定

(1)对犯罪嫌疑人折股的股份价值、出售国有资产的价值鉴定,无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

(2)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童大损失的情况鉴定,以证明犯罪后果。

4.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在国有公司、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职务、身份、工作职责,以证明犯罪主体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进行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决策程序是否民主、公开,是否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给上级机关报告的材料是否隐瞒真相,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进行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时间、地点、数额,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价值与实际价值是否一致、悬殊数额,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及结果;

(5)向犯罪嫌疑人行贿或给予其他利益的情况,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

(6)犯罪嫌疑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况,以证明犯罪结果。

5.讯问犯罪嫌疑人

(1)本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是否属于国有,或是否在国有公司、企业的主管部门任职,本人的职务、身份、工作职责,以证明犯罪主体的情况;

(2)是否接受资产被转让人的好处、贿赂及其数额,是否存在亲属或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以证明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行为;

(3)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决策程序是否民主、公开,是否经过公开竞标等程序,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而作出决定,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4)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是否进行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价值与实际价值是否一致、悬殊数额,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及结果;

(5)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品名、数量、价值、时间、地点,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6)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材料及弄虚作假的情况,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7)因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以证明犯罪结果。

6.询问被害人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工作职责,以证明犯罪主体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决定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方式、时间、地点、数量、价值,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失职而造成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4)是否造成国有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以证明犯罪结果。

7.推定

(1)犯罪嫌疑人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进行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2)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对方好处、贿赂的情况下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韵证明

1.对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数额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2.对犯罪行为是否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证明,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4.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立功、是否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记录、赔偿收据。

(六)补强证明

犯罪嫌疑人主张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形,或者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经过集体讨论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同案犯的证言、证人证言、书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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