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定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方便对申请积极合作的的审查,特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含有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地所等基本情况;
2、 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
3、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
4、 证明的目的及要证明的事实。
二、当事人申请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待证对象明确;
2、 与本案有关联;
3、 有明确的调取线索;
4、 申请调取须由法院依职权才能调取的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应出示只能由法院才能调取的相关书面证明,众所周知的除外;
5、 申请调取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档案材料被拒绝的,应当提供该企业拒绝当事人调取的书面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可供法院查询情况是否属实的联系方式;
6、 申请调取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被拒绝的,应当提供被拒绝或判断是否是秘密的相关证明;
7、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其中客观原因主要是下列情形:
(1) 年老体衰,行动不变;
(2) 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费用;
(3) 路途遥远,时间紧迫,情况紧急;
(4) 其他情形。
三、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审查并在当日决定是否准许。
审查内容除上述第一、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包括:
1、 申请时间是否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2、 超过上述期限的,是否有延长期限的情形,是否是新的发现的证据或准许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四、案件承办人对申请审查后,如果不予准许,由法官助理向申请人发《不予准许调取证据通知书》。如果准许,将调查取证的有关要求告知法官助理,由助理完成调查工作。
五、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承办人收到复议申请五日内,应向分管门领导请示后向申请人送达《复议决定书》;如果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承办人收到复议申请五日内,应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商后向申请人送达《复议决定书》出答复。
六、《不予准许申请调取证据通知书》、《复议决定书》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入卷。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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