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2013年)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粤高法发[2013] 1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 16号)已下发全省法院。按照2 0 0 0年1 1月2 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5号)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之规定,对我省抢劫刑事案件执行“数额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抢劫刑事案件,抢劫地点能够查明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抢劫地适用的盗窃案件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地点无法查明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盗窃案件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印发

 

本网相关案例:七次共谋参与抢劫达50余万元,本网律师成功为L某辩护,获从轻处罚

相关法规: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量刑标准:抢劫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抢劫罪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抢劫罪司法解释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