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浙高法(2013)10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网相关案例:Z某涉嫌盗窃罪,本网律师为其提供最佳辩护
相关法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量刑标准:盗窃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盗窃罪立案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盗窃罪司法解释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