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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浙高法(2013)10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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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量刑标准:盗窃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盗窃罪立案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盗窃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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