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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死刑、非抗诉案件丁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文件粤高法办发[201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死刑、非抗诉案件丁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审管办、立案一庭、刑一、二、三、四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死刑、非抗诉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院领导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刑三庭反馈。广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死刑、非抗诉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非死刑立即执行、非抗诉案件,由合议庭自案卷签收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如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则交立案一庭统一送省检察院阅卷。    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抗诉案件,继续由立案一庭直接送至省检察院阅卷。 

   二、合议庭对是否开庭审理有不同意见或把握不准的,可以请主管副庭长参与讨论决定,一般不必写书面报告,但要做好评议记录。    三、卷宗材料送至立案一庭后,立案一庭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至省检察院。

   四、卷宗送省检察院阅卷后,由合议庭制作《移送省检察院阅卷通知书》,送达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当事人。 

  五、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审限自省检察院还卷之日起计算。送省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

六、省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由省检察院出具不开庭审理意见书,随卷退回我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仍有必要开庭审理的,按照正常程序排期开庭,但要与省检察院做好沟通工作,说明理由。 

  七、对于新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当中,关于申请回避、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程序,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扣除审限。   

八、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 01 3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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